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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九、(訴訟之參加及意見陳述) (一)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二)。 (二)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此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三)。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具利害關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四)。 (四)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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