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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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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訴訟之參加及意見陳述) (一)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二)。 (二)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此參加訴訟之人為訴訟當事人。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三)。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具利害關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四)。 (四)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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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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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訴訟參加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 名詞
  •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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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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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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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9 條規定:「八十九、(訴訟之參加及意見陳述) (一)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