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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一、(法院之判決) (一)如原告起訴之主張無理由,且未發現系爭都市計畫有何違法之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七前段)。 (二)如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且得補正,並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七後段)。 (三)如認都市計畫確有違法原因: 1.原則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失效。 (1)宣告無效,例如: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未經合法補正、牴觸較高位階之法規範(含不成文法)、有裁量瑕疵或利益衡量瑕疵等。且是否違法之判斷,法院應不受原告主張之拘束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之範圍,不限於原告訴訴之聲明。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部分具不可分關,且經行政法院審查認定亦違法者,併宣告無效。(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Ⅰ)又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之不同都市計畫亦違法者,得於判決理由中一併敘明(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Ⅴ)。 (2)宣告失效: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Ⅱ)。2.例外宣告違法:都市計畫雖經審查認定有違法,依其違法原因僅得為違法之宣告,始符合法秩序之要求者,例如因都市計畫未將部分人或事充分納入受益,致違反平等原則之情形,法院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反而使原受益者喪失其受益,此時應認法院僅得宣告該都市計畫未將部分人或事充分納入受益係違法(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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