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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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判決效力及處置) (一)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後,對第三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八Ⅳ)。 (二)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九Ⅰ)。 (三)法院基於該都市計畫所為其他確定裁判,原則上效力不受都市計畫經行政法院判決宣告無效或失效之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九Ⅲ)。 (四)法院宣告都市計畫違法者,雖不影響原都市計畫之效力。但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九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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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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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正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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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