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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3 條

九十三、(保全程序) (一)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行政法院暫時停止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三十Ⅰ、Ⅱ)。 (二)行政法院裁定准許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爭執之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者,應將裁定正本送達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裁定主文。該裁定經廢棄、變更或撤銷者,亦同(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三十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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