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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1 條

八十一、(巡迴法庭) (一)用範圍:適用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行政訴訟法二三二Ⅱ)。 (二)適用區域:當事人一造位於與管轄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基隆市;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金山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三)意願徵詢程序 1.原則:地方行政訴訟庭應以適當方式,徵詢當事人開庭方式之意願。 2.例外:例如:採遠距審理之收容聲請事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交通裁決事件或欠缺實體判決要件等事件。 (四)法院審酌標準:地方行政訴訟庭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並依其在個案中所占權重而為決定: 1.當事人之意願。 2.當事人訴訟便利性於新制施行前、後之影響。 3.巡迴法庭開庭之地點,是否位於受理本案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管轄之地區範圍內。 4.整體訴訟資源之合理運用。 5.出借法院之辦公處所、人員及設備能否配合。 6.是否適合遠距審理: (1)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能順利安全通聯。 (2)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3)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4)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7.是否因訴不合法或無庸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 (五)對於法院所決定之開庭方式,不得聲明不服。(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六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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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以上內容來看,行政訴訟法第81條主要涉及巡迴法庭的適用範圍,適用區域,以及意願徵詢程序等事項。該條所提到的適用範圍和適用區域都涉及到具體的法院和管轄範圍的規定,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位置來確定適用的法院。另外,法院在決定巡迴法庭開庭方式時,還需考慮當事人的意願、訴訟便利性、訴訟資源的合理運用等因素,並且不得對法院所決定的開庭方式提出異議。 這些資料來自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法規及裁判書,可以提供最新的法院觀點和判例作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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