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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一、(巡迴法庭) (一)用範圍:適用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行政訴訟法二三二Ⅱ)。 (二)適用區域:當事人一造位於與管轄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基隆市;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金山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三)意願徵詢程序 1.原則:地方行政訴訟庭應以適當方式,徵詢當事人開庭方式之意願。 2.例外:例如:採遠距審理之收容聲請事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交通裁決事件或欠缺實體判決要件等事件。 (四)法院審酌標準:地方行政訴訟庭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並依其在個案中所占權重而為決定: 1.當事人之意願。 2.當事人訴訟便利性於新制施行前、後之影響。 3.巡迴法庭開庭之地點,是否位於受理本案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管轄之地區範圍內。 4.整體訴訟資源之合理運用。 5.出借法院之辦公處所、人員及設備能否配合。 6.是否適合遠距審理: (1)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能順利安全通聯。 (2)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3)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4)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7.是否因訴不合法或無庸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 (五)對於法院所決定之開庭方式,不得聲明不服。(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六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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