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產業服務科。 二、技術研發科。 三、種苗檢驗科。 四、種苗經營科。 五、種苗生產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麟洛分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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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產業服務科。 二、技術研發科。 三、種苗檢驗科。 四、種苗經營科。 五、種苗生產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麟洛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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