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產業服務科。 二、技術研發科。 三、種苗檢驗科。 四、種苗經營科。 五、種苗生產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麟洛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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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該場所設立的科室和分場,包括產業服務科、技術研發科、種苗檢驗科、種苗經營科、種苗生產科、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以及麟洛分場。根據法規所列明的科室和分場所示範列舉,為該法條的具體運作內容,並且有助於了解該條法規在實際執行中的應用和具體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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