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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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育種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花卉育種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遺傳分析、生物技術及品種改良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花卉遺傳育種試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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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遺傳育種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花卉育種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遺傳分析、生物技術及品種改良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花卉遺傳育種試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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