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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農業部
第 1 條

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遺傳育種系。 二、產程開發系。 三、產應用系。 四、秘書室。

第 4 條

遺傳育種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花卉育種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遺傳分析、生物技術及品種改良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花卉遺傳育種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產程開發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種苗繁殖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二、花卉生產資材與營養管理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生理檢測、產期調節與採收後處理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四、花卉設施栽培體系與節能省工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五、花卉有害生物防治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花卉產程開發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產業資訊蒐集、分析及利用之研究。 二、景觀綠美化技術開發及應用之研究。 三、花卉產品開發及加值利用之研究。 四、花卉產業經營管理技術之研究。 五、花卉綠色照護技術開發及產業應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花卉產業應用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本分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分所置主計員,依法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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