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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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遺傳育種系。 二、產程開發系。 三、產業應用系。 四、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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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遺傳育種系。 二、產程開發系。 三、產業應用系。 四、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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