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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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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者訂定
第六條第八款
所定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
證據
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
個人資料
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業者依前項規定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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