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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5

  1. 1.者訂定第六條第八款所定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2. 2.業者依前項規定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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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八款所定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