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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2. 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3. 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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