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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綜合商品零售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2.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3.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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