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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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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者訂定
第六條第七款
所定資料安全
稽
核
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之
代表人
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
法令
或不符法令
之虞
者,應即改善。
業者依
第五條
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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