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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商品零售訂定第六條第四款所定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與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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