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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2

  1. 1.者訂定第六條第五款所定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如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缺失,並訂定預防及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2. 2.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3. 3.業者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為行政調查、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視調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4. 4.第一項第一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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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五款所定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