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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臺設下列科、室、發射臺: 一、廣播科。 二、漁通訊科。 三、工務科。 四、秘書室。 五、澎湖發射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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