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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臺長綜理本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本臺業務。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發射臺: 一、廣播科。 二、漁通訊科。 三、工務科。 四、秘書室。 五、澎湖發射臺。

第 4 條

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 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 三、農漁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四、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五、節目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廣播業務事項。

第 5 條

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上氣象及航行安全資訊之通報。 二、漁船海難及海事事故之通報。 三、配合漁業管理受理漁船作業資訊之通報及轉報。 四、漁業通訊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各地區漁業通訊電臺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漁業通訊事項。

第 6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系統、廣播資訊系統、成音設備與轉播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二、漁通訊系統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三、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四、廣播機務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廣播品質及工務問題之改善。 六、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務。 二、不屬其他科、室、發射臺事項。

第 8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臺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設備之架裝及維護管理。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維護管理。 三、電力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發射臺基地之維護管理。 五、其他有關發射臺務事項。

第 11 條

本臺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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