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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部為評鑑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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