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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08.19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第 2、5、7、11~1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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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
  1. 運動部為評鑑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運動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運動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2.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2.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開啟分頁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第 7 條開啟分頁 ↗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 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有關機關對年度經費核撥之達成率與建議。 五、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之改進結果。 六、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
第 8 條開啟分頁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運動科學支援對於提升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競技運動參賽競爭力。 二、國家運動科學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三、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加值應用及運動科學成果之推廣。 四、與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之達成率。 六、財務健全程度。 七、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
第 10 條開啟分頁 ↗
  1. 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2.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第 11 條開啟分頁 ↗
  1.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報運動部。 二、複評:運動部收受前款自評績效評鑑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並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運動部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前款績效評鑑報告予以核定,並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
  2. 運動部應就前項第三款績效評鑑報告,作成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3. 總體評鑑之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12 條開啟分頁 ↗
  1.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2.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第 13 條開啟分頁 ↗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8.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