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08.19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運動部為評鑑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運動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運動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 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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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8.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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