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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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 2.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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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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