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報運動部。 二、複評:運動部收受前款自評績效評鑑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並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運動部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前款績效評鑑報告予以核定,並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
- 運動部應就前項第三款績效評鑑報告,作成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 總體評鑑之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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