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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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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報運動部。 二、複評:運動部收受前款自評績效評鑑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並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運動部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前款績效評鑑報告予以核定,並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
  2. 2.運動部應就前項第三款績效評鑑報告,作成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3. 3.總體評鑑之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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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11 條規定:「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