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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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深度解讀
法條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第1款規定了評鑑會會議的召集方式和主席職責。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若召集人無法履行職責,則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代理,若無法指定代理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法條2: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第2款規定了評鑑會會議的開會條件和決議方式。會議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且其決議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法條3: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第3款規定了出席委員人數的計算方式,指出應迴避或已迴避的委員不在計算範圍之內。 範例:台灣地方公正人員申訴協調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組織人員六成欲解決任務需取得四分之三之多數同意,同樣設定了決策的條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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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