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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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 2.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12條,教育部依據評鑑結果,可做出調整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的決定,並且對評鑑結果列出的缺失事項應依期限進行改進。這樣的規定可讓教育部擁有對中心經費分配及人事評核的決定權,同時也強迫中心在評鑑結果的基礎上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例如,教育部可根據評鑑結果核定中心的年度預算,並進行相應的人事考核,且中心應及時改進評鑑結果列出的缺失事項,並將改進列入中心的業務計劃中,以提升整體運作效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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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