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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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 2.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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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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