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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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應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航測與遙測影像於農業、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之決策輔助。 二、航測與遙測影像之資訊萃取、判釋及分析。 三、影像分析成果之現地查測及檢核。 四、影像應用技術之研發、推廣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影像應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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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影像應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航測與遙測影像於農業、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之決策輔助。 二、航測與遙測影像之資訊萃取、判釋及分析。 三、影像分析成果之現地查測及檢核。 四、影像應用技術之研發、推廣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影像應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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