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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單位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企劃科。 二、航空攝影科。 三、空測製圖科。 四、資料管理科。 五、圖資供應科。 六、影像應用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航測及遙測應用技術務之管考。 三、計畫執行成果之彙編。 四、國內外航測與遙測技術之交流及合作。 五、航測與遙測應用技術之推廣及專業人才之培訓。 六、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航空攝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線設計及航攝計畫之擬訂。 二、農與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所需航遙測影像之拍攝及蒐集。 三、影像資料之處理及品質管控。 四、國土地理資訊航攝需求之整合。 五、其他有關航空攝影事項。

第 7 條

空測製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攝正射影像之產製及精度管控。 二、立體製圖之規劃、測製及精度管控。 三、影像方位之量測、分析計算及精度管控。 四、地形資料之處理保管;三維地理資訊之處理分析。 五、航測與遙測所需控制點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空測製圖事項。

第 8 條

資料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測與遙測數位圖資之倉儲及管理。 二、圖資介接服務之建置、審及管理。 三、資訊安全策略之研擬、管理及執行。 四、機房環境之建構、管理及維運。 五、資訊與網路設備之統籌規劃、維運及管理。 六、機敏區域影像之遮罩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資料管理事項。

第 9 條

圖資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測及遙測圖資供應規範之擬訂。 二、航測與遙測實體圖資之倉儲及管理。 三、航測與遙測圖資臨櫃售圖之規劃及執行。 四、圖資供應平台之建置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圖資供應事項。

第 10 條

影像應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航測與遙測影像於農、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之決策輔助。 二、航測與遙測影像之資訊萃取、判釋及分析。 三、影像分析成果之現地查測及檢。 四、影像應用技術之研發、推廣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影像應用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營繕、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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