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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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線設計及航攝計畫之擬訂。 二、農業與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所需航遙測影像之拍攝及蒐集。 三、影像資料之處理及品質管控。 四、國土地理資訊航攝需求之整合。 五、其他有關航空攝影事項。
深度解讀
對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辦事細則第6條航空攝影科掌理事項,其意指該科負責航空攝影相關業務,包括航線設計、航攝計畫擬訂、拍攝及蒐集農業與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所需的航遙測影像、影像資料處理及品質管控、國土地理資訊航攝需求整合等事項。此條設計是為了規範航測及遙測分署在航空攝影科領域的業務範疇及職掌內容,以確保相關任務能夠有效地執行。 依據該條規定,例如對於農業與自然保育所需航遙測影像之拍攝及蒐集,可以舉農業發展條例中對農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並以具體案例來說明該科負責拍攝與蒐集相關影像以應用於農業與自然保育等領域的航測工作。 此條規定也需要參考最新相關資料,以確保對於航空攝影科職掌內容的理解與執行能夠符合最新法規及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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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