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高行庭於每年度終結前,應為次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但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後,有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變更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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