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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7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本要點 112.08.02 修正全文 9 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第 1 條

一、為依法官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辦理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高行庭於每年度終結前,應為次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但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後,有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變更日前為之。

第 3 條

三、高行庭為辦理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得組成高行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下稱事務分配小組)。

第 4 條

四、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及各庭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代表,各庭一位法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之法官代表由院長指定,其他之法官代表則由各該庭推舉產生,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 5 條

五、事務分配小組應於年度終結前或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日前,研擬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之配置等意見或方案,提出高行庭法官會議議決。

第 6 條

六、高行庭法官辦理專股事宜,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專股實施要點及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法庭實施要點辦理。

第 7 條

七、高行庭受理事件之分配,應本於公平之原則,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分案實施要點辦理。

第 8 條

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法官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九、本要點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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