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事務分配小組應於年度終結前或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日前,研擬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庭法官之配置等意見或方案,提出高行庭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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