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及各庭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代表,各庭一位法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之法官代表由院長指定,其他之法官代表則由各該庭推舉產生,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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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及各庭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代表,各庭一位法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之法官代表由院長指定,其他之法官代表則由各該庭推舉產生,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