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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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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所發行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金融負債、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入業務之其他準備金。
  2. 2.前項除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應依下列二款及本節其他條文辦理外,其餘與第二章直接承保業務各項負債採用相同衡量作法: 一、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屬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不用變動收費法。 二、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中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須包含群組中之合約存在實質性權利及義務而預期產生之所有現金流量,此等現金流量包含該再保險合約群組所保障之分出保險人預期未來承保並分入保險合約有關之現金流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9 條,根據被提及的參考資料,此條款規定了保險業應如何提存各種準備金,包括配合主管機關核可的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編製相關報表,并記載于特設帳簿。此外,當營業年度屆滿時,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報送。 因此,在實際執行中,保險業需按照主管機關核可的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將涉及承保及再保險分進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的相關金額妥善記載和報送,同時要經過簽證精算人員的查核签证后方能提交。这样可以确保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的程序和數據能夠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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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9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所發行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