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9 條,根據被提及的參考資料,此條款規定了保險業應如何提存各種準備金,包括配合主管機關核可的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編製相關報表,并記載于特設帳簿。此外,當營業年度屆滿時,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報送。 因此,在實際執行中,保險業需按照主管機關核可的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將涉及承保及再保險分進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的相關金額妥善記載和報送,同時要經過簽證精算人員的查核签证后方能提交。这样可以确保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的程序和數據能夠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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