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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身保險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重大災情,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人身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3. 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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