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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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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身保險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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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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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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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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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5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