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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74 條

  1. 1.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之範圍內,所提出之新證據,法院仍應審酌。但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未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當時期提出新證據,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
  2. 2.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答辯書狀時,得請求法院酌留相當之準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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