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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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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案件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所定相牽連關
係
之其他
刑事案件
,經地方法院合併
裁判
,其提起
上訴
或
抗告
者,應分別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與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案件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第一款
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
管轄權
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合併裁判,其合併上訴或抗告於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者,不
適
用本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但書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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