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2.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得合併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3.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向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追加起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