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7 條
- 1.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 2.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得合併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 3.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向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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