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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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 2.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得合併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 3.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向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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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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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款條文
- 係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合併起訴名詞
- 第二百六十五條條文
- 追加起訴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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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