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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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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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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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專利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意圖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逾名詞
-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1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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