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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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