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其違規情形,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開給收據。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五、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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