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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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或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罰,選舉委員會並得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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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第11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的人應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3項、第4項或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3項、第4項的規定受到處罰,選舉委員會也可以根據相關法令進行必要的處置。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競選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所做的處罰和處置安排,目的在於維護公平競爭和選舉秩序。具體的罰款金額和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條文,以了解目前的具體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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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