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20 條
- 1.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經緩起訴確定者,其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實施,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2.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之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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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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