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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終止全部或一部之委託: 一、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參加能力鑑定者之資格審查不實。 二、未依委託契約書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三、辦理能力鑑定收取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致有影響參加考試者權益之虞。 四、辦理能力鑑定考試,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五、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致影響參加考試者之權益。 六、業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有影響參加考試者權益之虞。 七、應依委託契約書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2. 經依本辦法終止委託者,受託單位自終止之日起,不得再核發能力鑑定證明;其終止日前已核發之證明,除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外,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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