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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5

  1. 1.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終止全部或一部之委託: 一、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參加能力鑑定者之資格審查不實。 二、未依委託契約書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三、辦理能力鑑定收取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致有影響參加考試者權益之虞。 四、辦理能力鑑定考試,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五、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致影響參加考試者之權益。 六、業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有影響參加考試者權益之虞。 七、應依委託契約書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2. 2.經依本辦法終止委託者,受託單位自終止之日起,不得再核發能力鑑定證明;其終止日前已核發之證明,除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外,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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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終止全部或一部之委託: 一、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參加能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