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前點案件,業經羈押被告中,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向管轄之高等法院聲請者,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處理之。如准予羈押,應重新核發押票,其前已羈押之日數,應合併計算於本次羈押之期間,以維護被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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