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四、第二點案件,業經實施通訊監察中,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通訊監察之必要,向管轄之高等法院聲請者,值日法官應即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處理之。如准予通訊監察,應重新核發通訊監察書,其前已執行通訊監察之日數,應合併計算於本次通訊監察之期間,以維護被告之權益。 前項規定,於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七條所核准之通訊監察,不適用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第二點案件,業經實施通訊監察中,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通訊監察之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