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第二點案件,業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尚未執行,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搜索之必要,向管轄之高等法院聲請者,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處理之。如准予搜索,應重新核發搜索票,並訂定妥適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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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第二點案件,業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尚未執行,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搜索之必要,向管轄之高等法院聲請者,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處理之。如准予搜索,應重新核發搜索票,並訂定妥適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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