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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五、第二點案件,業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尚未執行,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搜索之必要,向管轄之高等法院聲請者,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處理之。如准予搜索,應重新核發搜索票,並訂定妥適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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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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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第二點案件,業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尚未執行,如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認仍有搜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