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修正後為第七條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案件,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尚未繫屬於法院者,自該日起,其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由管轄之高等法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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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修正後為第七條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案件,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尚未繫屬於法院者,自該日起,其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由管轄之高等法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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