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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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機關應於役男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退休金手續。
- 2.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役期停止或期滿之日起五年止。
立法沿革 1 版
(1121110 制定)
主辦機關應於役男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退休金手續。 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役期停止或期滿之日起五年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主辦機關應為役男辦理退休金提繳手續,於役男役期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又所稱役期之開始,包括接受徵集、考取預備軍官、士官、臨時召集回役等之報到;役期之停止,如停役;役期期滿,包括依法退伍、退役,併予敘明。 二、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一定期間,以利查明役男退休金提繳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主辦機關應為役男辦理退休金提繳手續,於役男役期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又所稱役期之開始,包括接受徵集、考取預備軍官、士官、臨時召集回役等之報到;役期之停止,如停役;役期期滿,包括依法退伍、退役,併予敘明。 二、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一定期間,以利查明役男退休金提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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