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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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退伍(役)後於各職域任職,其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或年資銜接各職域退休制度,應依各職域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1121110 制定)
役男退伍(役)後於各職域任職,其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或年資銜接各職域退休制度,應依各職域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鑒於我國各職域退休制度不同,為避免影響既有制度及人員權益,役男退伍(役)後於各職域任職,應依各該職域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伍)制度銜接。 二、又役男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係儲存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隨其退伍、退役後轉入任職勞工以外之其他各職域而移撥,爰役男退伍、退役後,除任職勞工者得依第六條規定,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提繳年資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參照),其餘任職勞工以外職域者,則依各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辦理退撫(離)給與年資採計或其他退休制度銜接事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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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我國各職域退休制度不同,為避免影響既有制度及人員權益,役男退伍(役)後於各職域任職,應依各該職域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伍)制度銜接。 二、又役男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係儲存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隨其退伍、退役後轉入任職勞工以外之其他各職域而移撥,爰役男退伍、退役後,除任職勞工者得依第六條規定,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提繳年資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參照),其餘任職勞工以外職域者,則依各退休(職、伍)資遣撫卹法令,辦理退撫(離)給與年資採計或其他退休制度銜接事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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