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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55

  1. 1.製造業者應訂定申訴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2. 2.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記錄或保存申訴事項。 二、設置受理申訴專責單位,並由專人調查及審查。 三、依調查結果對涉及之特定批次健康食品為適當處置;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健康食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四、法定通報之事項及方式。 五、記錄受影響健康食品之名稱、批號、數量、調查結果、處置方式與日期,及後續追蹤。 六、申訴內容非因製造業者所致者,應將調查結果告知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內容、數量,確認其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申訴內容再發生之情形。
  3. 3.製造業者委託他廠生產者,應與代工廠訂定書面契約,規範代工廠之申訴受理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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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 55 條規定:「製造業者應訂定申訴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