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危害分析之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出有危害人體之虞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物質。 二、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其發生頻率與嚴重性,據以訂定預防、去除或降低危害物質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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