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物品應予分類,分別貯放於棧板、貨架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使其距離牆壁、地面至少五公分。 二、倉儲作業,依先進先出原則辦理,並確實記錄。 三、倉儲作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濕度必要者,應訂定合理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及確實記錄,並定期維護相關設備及儀器,確認效能及校正其準確性。 四、冷凍及冷藏食品之貯存,不得逾貯存設備最大裝載線,並維持適當之冷空氣循環。 五、倉儲過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定期檢查貯存物之性狀及有效日期,必要時得予檢驗,並確實記錄其檢查或檢驗結果;其有異狀者,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作成紀錄。 七、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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